一、交割單位
鋁標準合約的交易單位為每手5噸,交割單位為每一倉單25噸,交割必須以每一倉單的整數倍交割。
二、質量規定
(1)用于本合約實物交割的鋁,其鋁含量、雜質含量和其他各項規定必須符合國標GB/T1196-2008 AL99.70的規定。
(2)形狀及重量。交割的鋁應為錠,國產鋁每錠重量為15KG±2KG或20KG±2KG,進口鋁每錠重量在12KG到26KG之間。
(3)每張倉單的溢短不超過±2%,磅差不超過±0.1%。
(4)每一倉單的鋁,必須是同一生產企業生產、同一牌號、同一注冊商標、同一質量品級、同一塊形、同一包裝數量(捆重近似)的商品組成。
(5)每一倉單的鋁,必須是本所批準的注冊品牌,須附有質量證明書。
(6)倉單須由本所指定交割倉庫按規定驗收合格後出具。
三、交易所認可的生產企業和注冊品牌
用于實物交割的鋁,必須是交易所注冊的品牌。具體的注冊品牌和升貼水標準,由交易所另行規定並公告。
四、指定交割倉庫
由交易所指定並另行公告,異地交割倉庫升貼水標準由交易所規定並公告。
注︰該合約附件適用于AL1006及以後月份合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