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來源︰上期貨交易所)
各會員單位︰
根據現貨市場貿易特點及用戶需求,經研究決定,對螺紋鋼交割商品作如下補充規定︰
客戶在進行某一螺紋鋼期貨合約賣出交割時,交割商品公稱直徑分布應當符合下列要求︰
1、交割數量≦6000噸,可以是同一公稱直徑。
2、6000噸<交割數量≦9000噸,至少是兩個公稱直徑,並且每一公稱直徑交割數量不得高于其總交割數量的60%。
3、9000噸<交割數量≦18000噸,至少是三個公稱直徑,並且每一公稱直徑交割數量不得高于其總交割數量的40%。
4、交割數量>18000噸,至少是四個公稱直徑,並且每一公稱直徑交割數量不得高于其總交割數量的30%。
同一客戶從交易所買入再賣出交割的商品除外。
二○○九年三月二十三日
抄報︰中國證監會辦公廳,期貨部。
上海期貨交易所
2024年09月20日印發